利達實力(香港)有限公司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為以下列出的目的,利達實力(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利達」)持有註冊商標品牌為 COCO CREDIT,現向客戶及任何其個人資料會被利達收集或由客戶提供予利達供利達使用的第三方(下稱「第三方」)發出通知。
客戶就開立及/或延續貸款戶口、建立及或延續信貸融通,及/或提供其他財務服務而言,需要不時向利達提供其個人資料及第三方的個人資料。所涉及客戶及第三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個人資料(下統稱「個人資料」):
(a)全名;
(b)身份證號或護照或旅遊證件號碼,包括身份證號或護照或旅遊證件影印本及嵌入其集成電路中的資料;
(c)出生日期;
(d)居住及/或通訊地址;
(e)電話/手提電話號碼;
(f)電郵地址及/或社交媒體應用程式;
(g)生物特徵數據、包括但不限於面容影像及儲存於具生物識別功能的身份及/或護照/或旅遊證件中的生物特徵數據 ,不論是否以用戶的電子設備或其他方法以生物特徵數據感應模組收集;
(h)職業,薪金,收入及一切適用於本公司審核信貸的其他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作為東主、合夥人、股東、僱員之公司資料,家居開支及受養人數目 ,個人財務狀況、意願或目標 (包括貸款需要);
(i)銀行戶口或支付工具戶口;及
(j)利達認為有需要的其他或未詳細列述而有需要的資料。
若未能提供該等個人資料,可能會導致利達無法開立或延續貸款戶口,建立或延續信貸融通,向客戶提供其他信貸服務。
利達在業務運營中,例如,當客戶以書面形式或口頭或其他社交應用程式溝通時,亦會透過文書形式或利達的系統,由利達操作及維持的應用程式及/或網站(視屬何種情況而定)向客戶收集該等個人資料。就持續正常的客戶關係,利達會向第三方,包括客戶因利達的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利達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客戶有關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信資通」*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下統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收個人資料)。
*「信資通」是一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由香港銀行公會、香港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及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支持下建立。目的在於貸款人得以透過多於一家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共用個人信貸資料。
客戶及第三方的個人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a)在申請信貸時進行的對客戶的信貸調查;
(b)信貸戶口、信貸融通及提供給客戶之其他財務服務之日常運作;
(c)設立及維持利達的信貸評分模式;
(d)於客戶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
(e)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以下簡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f)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g)計算客戶與利達之間的欠款;
(h)設計供客戶使用的信貸服務或有關產品;
(i)按照以下各項,遵守適用於利達或利達被預期遵守的有關個人資料披露及使用的責任、規定或安排:
(i) 在目前或未來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生效的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ii) 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所作出或頒布的,在目前或未來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生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及
(iii) 因利達在有關的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的管轄範圍內(或與此管轄範圍有關)的財務、商業、業務或其他權益或活動,而由利達承擔或對利達施加的與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之間的任何目前或未來的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
(j)遵守有關於任何利達之附屬公司、控股公司、聯營公司或關聯公司(下稱「本集團公司」)內的個人資料及資訊共享及/或個人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有關共享及使用,均依照符合對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或其他不法活動的制裁、防止或偵測的任何本集團公司的計劃而進行)的任何責任、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k)使利達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利達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標的之交易;
(l)推廣利達的信貸服務或產品;及
(m)與上述各項相關的而未詳細列述的其他用途。
就客戶的個人資料而言,在(a)至(k) (含兩者)段中列出的用途及與之相關的任何用途均屬「強制性」用途,意思是如客戶希望使用利達的服務,客戶必須准許利達將其個人資料用作該等用途。在(l)段中列出的用途及與之相關的任何用途均屬「自願性」用途,意思是客戶有權選擇利達是否可將他們的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且若客戶不欲利達將其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他/她可告知利達而利達不會將其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
就第三方的個人資料而言,在(a)至(l)(含兩者)段中列出的用途及與之相關的任何用途均屬「自願性」用途,意思是第三方有權選擇利達是否可將他們的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且若第三方不欲利達將他/她的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他/她可告知利達或客戶其意願不要將該等個人資料披露予利達,而客戶其後不應將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利達,且若利達知悉第三方不同意利達就上述用途使用該等個人資料,利達將不會將該等個人資料用於該等用途。
利達對持有的有關客戶及第三方的個人資料將予以保密,但利達可能會將該等個人資料提供給以下各方(不限於香港)作第 4 段列出的用途(全部均為強制性用途,惟第 4(l)段除外):
(a)就利達業務運作向本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b)任何對利達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包括已承諾對該資料保密的本集團公司成員公司;
(c)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以及在客戶欠帳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
(d)獲得客戶或第三方(視屬何種情況而定)明示訂明同意的任何人;
(e)利達有責任或在其他情況下須向其作出「有關披露」的任何人士;而「有關披露」是指︰對利達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的規定下的披露;或由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所作出或頒布的利達被預期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下及其所指的任何披露;或依據利達與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之間的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的任何披露(以上各項可為於目前或未來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生效者);
(f)用於直接促銷的選定人士(作為自願性用途) (請參閱下文第 6 段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g)利達為上文第 4(l)段所載用途而聘用的外部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郵寄公司、電訊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及
(h)利達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利達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利達可根據客戶向利達或客戶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利達的應用程式介面(API)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以作利達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客戶的用途及/或客戶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所同意的用途。客戶使用該第三方服務或同意相關服務條款之行為,即視為同意利達為此特定目的使用該等數據。
利達希望把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目的(作為自願性用途)。未經事前獲得他或她就該用途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利達不得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該用途。就此,請注意︰
(a)利達可能把利達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及
(b)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i)信貸相關的服務及產品;及
(ii)獎賞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客戶有權選擇他們的個人資料是否可用於直接促銷目的。若客戶不欲利達使用或向其他人士提供其個人資料以作上文所述的直接促銷用途,且希望利達告知其他人士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以作有關的直接促銷目的,他們可在任何其他時間告知利達,而無須支付費用。
為避免疑問,利達不會將第三方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營銷目的,除非他們明確同意。
根據及按照條例中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每名客戶及第三方有權︰
(a)查核利達是否持有關於他/她的個人資料及查閱該等個人資料;
(b)要求利達改正任何有關他/她的不準確的個人資料;
(c)查明利達關於個人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利達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d)就客戶的個人信貸而言,在提供要求的情況下獲告知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例行披露的是哪些個人資料,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e)就利達已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客戶的任何賬戶資料(包括賬戶還款資料)而言,於全數清還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利達要求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它的資料庫中刪除有關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 5 年內提出,且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 5 年內須並無超過 60 天的拖欠付款記錄。「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的應付金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利達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超過 31 天的期間)所作付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結餘及欠款資料(即(i)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ii)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和(iii)最後清還拖欠超過 60 天的欠款(如有)的日期。
客戶應注意︰
(a)如出現關於賬戶的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 60 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否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有關客戶賬戶還款資料,直至自欠款最後清還之日計滿 5 年為止;及
(b)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賬戶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則不論其賬戶還款資料是否顯示有拖欠還款超過 60 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賬戶還款資料,直至(i)自欠款最後清還之日起計滿 5 年為止,或(ii)自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計滿 5 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利達在批核任何信貸申請及/或審閲或重續向客戶提供的現有信貸融通時,可能已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得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如利達爲了審閲的目的而查閱該等個人信貸資料,其將會考慮的事項將是(i)信貸數額的增加、(ii)信貸的取消、(iii)信貸數額的減少、(iv)與相關客戶作出債務償還安排或(v)爲維護利達與客戶之信貸關係、進行定期信貸複審或利達基於合理理由認爲有必要的其他風險評估。在相關客戶欠繳款項期間,爲了對債項進行合理監察,亦可查閱有關客戶的該等個人信貸資料。如客戶有意取閱該信貸報告並聯絡利達,利達會向其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資料
根據條例的條款,利達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個人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利達已委聘環聯作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個人信貸資料服務」(定義見《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實務守則》(不時更新或取代)(「《MCRA 實務守則》」),以便利達評估客戶的信貸融通申請及作出信貸決定。利達如日後可能聘用並成功聘用其他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後,利達將透過更新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披露任何該等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名稱。
客戶如欲(i)要求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或索取有關利達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及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ii)對使用/提供個人資料以作直接促銷表示同意、反對及/或退出;(iii)查詢與信貸融通申請有關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或(iv)索取利達所聘用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資料,可致函或致電利達如下聯絡方式:
利達實力(香港)有限公司 LEAPSTART (HK) LIMITED
香港尖沙咀柯士甸路 7-9 號煥利商場大廈 6 樓 TA12
收件人:資料保障主任
聯絡電話/Whatsapp: +852 6945 4179
如果客戶是利達所聘用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出具的信貸報告的資料當事人,則該客戶有權要求並免費從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取一份該信貸報告的副本,前提是該客戶在前 30 個營業日內(定義見《MCRA 實務守則》)基於該信貸報告被利達拒絕授信。
客戶還有權利在任何 12 個月內免費向利達所聘用的每家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索取一份信貸報告。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不得限制客戶及第三方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利達實力(香港)有限公司
最後更新日期:2026 年 1 月